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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10秒测出怀三代试管和三代试管的方法技巧是真的吗?

2024-02-19 23:15:59   772浏览

网传10秒测出怀三代试管和三代试管的方法技巧是真的吗?

网传10秒测出怀三代试管和三代试管的方法技巧是真的吗?

网上流传很多10秒测出怀三代试管和三代试管的方法技巧,请问这是真的吗?有的说看孕妇皮肤就知道怀三代试管还是三代试管,有的说看饮食的口味,有的说看孕妇肚子是圆的还是尖的,有的说看B超报告单。我总感觉这些说法很玄乎,缺乏科学依据,请知道的朋友帮忙科普下,谢谢!

助孕科普K,lie提问于·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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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三代试管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三代试管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是2002年11月29日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的规定性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三代试管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新规定于2016年5月1日施行。2002年11月29日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三代试管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

    文件全文如下:

    ,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助孕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 、《中华人民***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代试管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三代试管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三代试管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三代试管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三代试管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十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三代试管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进行三代试管鉴定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的技术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操作要求。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常性孕期保健服务工作,发现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三代试管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向本级人民**和上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三代试管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三代试管鉴定或,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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